您的位置:中国物料输送网 > 首页>>物料输送文章>>新闻内容

内乡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功能,推进我县创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步伐,根据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默河、西至黄水河、南至黄水河桥、北至湍东镇五里堡村后营组。
第三条 县城实行综合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城市管理委员会。 建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代表县政府行使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权。县市政管理局行使对城市的综合管理职能。
第五条 县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将涉及城市管理的部分职权委托县市政管理局实施。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背街巷道和居民社区的环境卫生。社区、居民(村)委会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素质。
第七条 对县城主次干道,坚持三项管理制度:
(一)坚持门前“三包”制度。各临街单位、商业门店、居民要服从市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硬化、包秩序)义务,优化城市环境。
(二)坚持每周星期五义务劳动日制度。每周星期五下午,县直各单位、两镇居民要全员出动,按照责任区段划分,全面清理地面卫生、杂草和墻体广告,搞好市容环境和秩序管理 。
(三)坚持督查通报制度。城市管理委员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对专管队伍管理情况、县直单位义务劳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议,受理社会监督、举报并及时通报,公开结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在县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于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城区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居民住宅建设、乡村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服从县城规划管理 。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无证建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3-10%罚款,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公厕、绿地等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广播等线路和供排水管道建设,应遵照县城总体规划,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五条 临街、门店和居民户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备垃圾桶、污水桶、垃圾袋,维护市容市貌,严禁在临街市面上屠宰禽兽、乱泼脏水、乱丢杂物。违者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向湍河游览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采水区等水体以及下水道、检查井、供水井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医院含菌废水、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违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给予以警示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散。违者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 城区内车辆清洁站(点),应有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场地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三)渣土应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施工围墙,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碓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挡的。
违反本办法,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搭建非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管理局、规划局、工商局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保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违者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违者没收物料、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禁占用街道进行商业宣传、文艺演出。违者责令停止,没收道具,并按占道经营予以处罚。
城区居民丧事应在殡仪馆或庭院举行。严禁在城区街道搭设灵棚。违者予以劝止,不听劝止者,处以3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曝光。
第二十六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运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市政管理局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政管理局安排重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县市政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县城的主次干道、广场游园由县市政管理局负责;
(二)居住区、背街小巷由所辖乡镇和村(居)委会负责清扫、收集,环卫专业单位清运;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负责;
(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黄河路以南至黄水河桥、职专以北至收费站省道G249线,G312国道过境段,由公路局负责;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风景旅游点、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垃圾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倒入垃圾箱(池)内,由环保部门早7点以前清运完毕。不按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的,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违者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各种固体、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入市区的蓄力车应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城区内凡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一律实行圈养,禁止上街放养,影响市容和交通,违者由市政管理部门收容、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违者,每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的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和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政管理局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持“三证”(卫生许可证、从业健康证、从业培训证)上岗,穿戴整洁;必须有完善的“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备和专用持取工具。违者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供顾客使用的餐具必须洗净消毒,生熟食品加工(两刀两案)存贮分开,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饮食行业不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准出售“三无”定型包装食品及腐烂变质食品。违者没收销毁该食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禁止出售有害有毒、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或病死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违者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吊销有关证照,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进行集市贸易必须在规划的专业街、经营区段和专业市场内经营,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整洁,经营人员必须服从管理部门的安排和管理。严禁无照经营、随意摆摊设点、沿街叫卖。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早市、夜市,必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上市、闭市,早市闭市时间不得晚于八时,夜市上市夏秋季十九时开市,冬春季十八时开市。早市、夜市上市必须在规定的路段路沿石以上人行道上设摊,严禁占主街道营业。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统一规划的农资、建材、日杂、蔬菜、瓜果、气修配件等各类市场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规范管理,划行归市,定点定位,摊位摆放整齐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出售商品货真价实。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缺秤短量。违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交通和社会秩序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需要挖掘道路或其它配套设施的,必须经建设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交通干道必须经县交通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建设局备案,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清理,恢复原状。违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城区道路、桥涵、路灯、电力线、电讯线、广播线、供排水管道、消防、公厕、垃圾集装箱、果皮箱、规划线界桩、行道树、花坛、花带、草坪、亭台、雕塑、防洪设施等各项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违者责令限期修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盗窃、收购市政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和管理 人员的指挥与管理,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规定行驶。违者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九条 客运车辆一律在站内售票和上下车,严禁在主街道上停留招揽顾客,影响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社会车辆应在停车点停放,如远距停车点,急需就近停车,应骑路沿石停放(一侧前轮、后轮停在人行道上,一侧前轮、后轮停在主次干道上),严禁占用主街道停车。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外来客户应以教育为主。
第五十条 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车辆维修作业,违者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设法迅速牵引出交通路面,不准就地修理妨碍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自行车应整齐停放在路沿石以上停车线内,人力三轮车必须按规定的路段行驶,严禁乱停乱放,随意行驶。违者处5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载重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机动三轮车、畜力车未经批准,自早八时至晚十九时严禁进入严管街区菊潭大街(交通广场至农机中心路口)、县衙大街(菊潭广场至生产公司)、大成路(黉学广场路口至防疫站路口)。确需要进入者必须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通行手续,违者,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以30元以下,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四条 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和居民区开设液化气灌气站、加油站,严禁向居民区下水道、垃圾场乱倒液化气残液和易燃物品。违者对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5000元罚款,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3-26 10:49:44
与“ 内乡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文章
·内乡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重点推广十类建材设备产品
·东阿循环经济拓宽新型工业之路
·掌握双螺杆挤出造粒技术 赢在2007!
·中联研发首台特殊物料输送泵越南显神威
·BAUMA 2007:利勃海尔盛装亮相慕尼黑
·第一家物流企业入驻重庆出口加工区
·中科院报告:我国社会物流总额将达73.9万亿元
·天天物流:力推台州“经济列车”飞驰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搜索与“ 内乡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搜索文章:
对“ 内乡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发表评论
会员名称:
匿名用户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栏目最新
·内乡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重点推广十类建材设备产
·东阿循环经济拓宽新型工业之
·掌握双螺杆挤出造粒技术 赢在
·中联研发首台特殊物料输送泵
·BAUMA 2007:利勃海尔盛装亮
·第一家物流企业入驻重庆出口
·中科院报告:我国社会物流总
·天天物流:力推台州“经济列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
Copyright @ 1996-2006 中国物料输送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